10.3969/j.issn.1004-4043.2006.05.023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范围规定有待完善
@@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设立的新罪名,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设立,改变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见.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范围
D924.35;D638;G40-0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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