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05.013
未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伪证行为如何定性
@@ 案情简介
1998年2月,于某购买某商业服务总店的门市房345平方米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于某通过朋友找到经办此项业务的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田某,提出其购买的某商业服务总店房屋旁边有一处自家翻建的没有手续的房屋,请求田某想办法一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田某碍于情面,违反国家规定,从其保管的房屋档案中将已用过办理房照的"建设执照"抽出来交给于某,让于某持该建设执照到市城建规划部门,称这是其家原有的房屋产权手续,要求规划部门同意以此件办理房照.城建规划部门在该建设执照上签字盖章同意后,田某以此建设执照和某商业服务总店原有的345平方米房照,为于某办理了405平方米的产权转移登记.事后,田某收受于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元.2003年8月,此地段拆迁时,于某凭借多办的60平方米房照得到开发商给予的拆迁补偿费21万余元.
刑事处罚、伪证行为
D925.1;U491;F249.2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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