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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05.012

药店业主受托为人输液酿成患者死亡后果应定何罪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5年初,郝某在本村开一药店经销药品,该药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郝某无执业医师资格,是某镇卫生院停薪留职人员,有初级卫生技术(医士)资格.2005年8月8日下午,郝某的邻居吴某感觉身体不适,到郝某的药店让其输液治疗(此前,郝某也曾几次给吴某输过液,每次都只收药钱,不收治疗费,但未给其他人看过病).郝某即取用本药店内的6只0.1克"病毒唑"、3只1克的"菌必治"等药品,在药店内给吴输液.约五分钟后,吴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郝某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并送至县医院.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系输液反应致呼吸、循环急性衰竭死亡.

患者死亡

R619;R197.323;R542.2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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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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