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05.011
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私人财产如何处理
@@ 案情简介
案例一:李某系某监狱管教警察.2004年至2005年间,该监狱先后有多名服刑罪犯的家属或朋友欲给服刑罪犯"改善生活",先后将总额达10500元的现金交李,委托其帮忙给服刑罪犯购买监狱禁止的烟、酒、食品等以"改善生活",但并未约定给付报酬事宜.李某一方面帮忙买东西给服刑罪犯,另一方面利用服刑罪犯及其家属、朋友"不便打听具体用了多少钱"的心理,采取"多收少买"的方式截留占有部分差额,共私自占有人民币5000余元.其间,部分服刑罪犯及其家属虽然也怀疑"钱没用完",但因李某已"帮忙",所购买的又是监狱禁止的物品,且惧怕李某的职务地位,故沉默了事.直至案发,上述钱财才退还.
国家工作人员、私人财产
D924.392;D630.9;F272.9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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