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补案件处理机制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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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04.029

退补案件处理机制有待完善

引用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案件,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补)后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经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二是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如果检察院对于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不作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案件该如何处理,法律则没有相关的处理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分歧,主要有以下问题:

案件处理、处理机制

D925.2;TP311.52;D6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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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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