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03.010
交通肇事案中不在场的第三人的刑事责任
@@ 案情简介
中巴车主胡甲聘请胡乙为驾驶员经营县城与乡镇之间的旅客运输,胡甲之妻陈某为售票员.为了不耽误春运的黄金时间,胡甲催促个体汽车维修人员张某将厂牌不同、花纹不同的两只轮胎作为前轮使用;并告诉胡乙和陈某,人员不要超载太多.
交通肇事案、刑事责任、第三人、不在场
D924.32;O657.9;D631.5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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