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03.009
股份制企业工会组织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人民团体
@@ 案情简介①
陈某于1993年5月担任某国有企业工会主席.1994年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占75%),陈某于同年7月续任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1998年陈某再次被选举为该公司工会主席.2003年1月,陈某被免去工会主席一职.自1995年至2003年1月前,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职工组团旅游、疗养、职工活动场馆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23万余元.
企业工会组织、股份制企业、人民团体
D412.6;F276.6;D62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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