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02.020
批捕案件质理不能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
@@ 有的地方,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逮捕案件的质量标准一直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即:如果逮捕后能诉得出并被法院作有罪的判决,一般认为逮捕案件质量就没有问题,如果诉不出或被法院作无罪判决,就认为逮捕案件的质量有问题.实际上这种约定俗成的逮捕案件质量标准,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与司法规律不符的诸多不合理之处.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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