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02.014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装运工中毒是否构成犯罪
@@ 案情简介
广西某贸易公司委托甲寻找买主以销售其公司的一批工业粗萘.乙和丙得知后加入了寻找买主的行列.2002年8月间,在山东从事化工行业的丁与乙联系上,丁决定购买这批工业萘.由丙请示粗萘货主的代理人甲,甲请示公司同意后答复按每吨1850元卖出,其余事情交由乙、丙处理,乙、丙决定赚取差价,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卖给丁.
安全措施、构成犯罪
TP393.08;U4;TU746.5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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