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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01.024

枉法调解宜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引用
@@ 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审判人员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行为(行政诉讼中仅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因其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本文不再赘述),情节严重的能否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认识和处理上尚存在分歧,影响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民事枉法裁判罪中的"裁判".

刑法调整

D924.3;F8;C913.8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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