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01.014
论民事审判监督正当程序之建构
"无诉即无审"应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审判监督程序之启动权必须取得审判监督之诉的诉权形式.当事人不享有也不应享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而如由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又有诉权与裁判权合而为一之嫌,建构民事审判监督之正当程序的应然选择就只能是:取消审判监督程序上的"双轨制",实行检察抗诉一元化的再审启动制度.
抗诉、民事审判监督、正当程序
DF718(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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