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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24.008

论基层院民行检察监督职责

引用
@@ 一、构建基层院民行检察监督职责的重要性 1.构建基层院民行检察监督职责是加强基层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总体而言就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无非包括刑事检察监督能力以及民行检察监督能力两大类.此两大类监督能力构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之全部,应当协调发展,决不应有所偏废.而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正式在立法上确立,且很不完善.基层院的情况尤其如此.因此,从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战略角度而言,基层院应当加强民行检察业务建设,下大力气构建和推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责,使检察机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仅仅是"刑事"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职责、民行检察监督

D926.3;F239.44;D631.1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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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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