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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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23.002

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引用
@@ 一、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立法内容及立法价值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有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刑法修正案、第一条

D924;C916;TP309.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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