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可否以盗窃罪论处--兼谈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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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21.012

王某的行为可否以盗窃罪论处--兼谈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26日,王某在一招待所内窃得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元),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并抓获.后侦查员在王某随身物品中又发现另4部不同类型的旧手机以及4张手机SIM卡.经查,这4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均是2003年6月至9月间在某区被窃的,并有4名证人及部分被害人分别证实王某在该4部手机失窃时曾在现场附近出现或其到现场后不久手机失窃.

证明标准、盗窃罪、公诉案件、提起公诉

D925.2;D631;D115.1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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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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