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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18.011

窝藏赃物罪中的"明知"应如何认定

引用
@@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商场电器售货员.2004年5月22日18时许,吴某将男友张某带到休息厅休息,直到商场停止营业.后张某躲藏在衣柜中,避开了吴某的寻找及保安的巡视.凌晨,张某趁无人之机,窃取了商城内的五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5.7万元.随后张某将被盗电脑中的三台放在吴某的衣柜中,于23日上午将另外两台拿到二手市场内销售.吴某在5月23日到岗后发现自己柜中的笔记本电脑,曾向犯罪嫌疑人张某询问其来源,张某谎称是早晨在商城门口花1万元钱收购的.此时,商城的售货员已经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吴某将自己的衣柜上了锁.2004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吴某被抓获.

窝藏赃物、赃物罪

D9;D920.4;D924.35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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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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