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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18.003

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法理分析

引用
@@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工作传统,吸取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国外检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尤其是参照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1]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检察机关作了专门规定,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各项职权及行使职权的原则和程序等.从当时法律规定的内容看,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一般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劳改监督权、提起并支持公诉权、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等,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制定的宪法,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过,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公诉权方面有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检察机关提起和参加民事诉讼则没有明文规定,这不仅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而且导致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认识的片面性.本文就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存在的根据和基础、民事公诉权的范围进行简要分析.

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法理分析

D926.3;D669.5;TP311.5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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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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