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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18.002

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检察权的定位

引用
@@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其中,如何明确检察权的定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权的规定只有两条:一是总则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是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于缺少全面的制度设计,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检察机关享有的抗诉权,其效果也不错,近年来法院再审抗诉民事行政案件的改变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

行政诉讼法修改、检察权

D925.3;D630.9;D09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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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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