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经手工程款索要好处费的行为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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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16.012

借经手工程款索要好处费的行为该如何界定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26日,武某应聘到A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任保安部主管,并签有劳动合同.同年10月间,经保安部另一主管陈某介绍,该公司与B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由后者承担安装某项目工程的协议,协议规定工程总价18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结束双方验收合格付工程款30%,即人民币5.6万余元,将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办下后付余款.10月中旬,工程如期完成.10月底,陈某离职,工程由武某全权负责包括结清账目.

工程款

F426.9;D923.6;TU7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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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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