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5.11.016
也谈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行为的定性
@@ 叶建丰同志在<人民检察>2005年第2期上,发表了<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应定何罪>的文章.认为:看守所干警为犯罪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证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帮助伪造证据罪、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应当定"帮助伪造证据罪".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犯罪嫌疑人、看守所
D925.2;D631.7;TP311.5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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