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5.11.015
银行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转账,擅自使用该笔资金不能归还如何定性
@@ 案情简介
金某,建设银行某支行信贷员.1998年4月,金某负责经办了省交通运输协会为建设交运大厦贷款资金800万元的业务.1998年6月,交运大厦筹建办开出一张1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施工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后筹建办得知施工单位可能将该笔款项作为前期停工的损失补偿而不再施工,筹建办负责人黄某、会计高某便于6月19日下午到某支行找到金某,商量如何拒付这180万元.金某查验后得知该笔款项还在银行账户上,就提出用现金支票提走部分现金,造成账户余额不足以达到拒付的目的,得到黄某和高某的赞同.
银行工作人员、为他人
D924.3;B848;F832.3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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