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5.09.022
盗窃罪连续犯与"多次盗窃"的数额计算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盗窃罪、多次盗窃、连续犯、计算问题、数额计算
D924.35;F2;F830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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