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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09.012

挽回经济损失不应影响对玩忽职守案件的定性

引用
@@ 案情简介 1997年5月19日,A市B区法院应原告甲公司的申请,对被告乙公司的4000吨煤予以诉前财产保全.5月21日,B区法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财产案,李某担任审判长.6月11日,李某接受被告请吃.6月13日,李某未认真审查被告提供的担保单位的实际担保能力,即将诉前保全的4000吨煤予以解封,且未将解封情况通知原告.解封当天,被告就开始低价恶意销售.1997年10月29日,B区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450吨煤(折合人民币109.08万元).

玩忽职守、经济损失

D924.393;R181.3+2;X5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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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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