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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09.011

监管场所负责人"示意"下属非法办理减刑能否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引用
@@ 近年来,监管场所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日渐增多,集中表现在为罪犯办理减刑的执法活动中,对刑罚的正确执行,乃至于法制的权威造成了严重损害.1997年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但在实践中,由于此类犯罪案情较为复杂,司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难题,影响了执法办案的顺利开展.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学者就徇私舞弊减刑罪涉及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徇私舞弊、监管场所、负责人

D924.393;R512.91;D631.7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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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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