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5.07.018
法系与推理
@@ 司法活动是通过推理而完成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司法活动本身就是推理活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重大差别,其推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实行的是成文法,因而其主导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也就是所谓司法三段论.而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在实行判例法的司法活动中,其推理又是采用何种方法呢?这是一个不甚了然的问题.美国学者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的<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对我理解这个问题给予了重要的启迪.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