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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07.013

重复使用电信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应定何罪

引用
@@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男,1969年生. 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偶然发现浙江省电信公司发行的"200/IP"C类电信卡在设计及系统动作上存在漏洞,即用户可以通过三部电话机,先后拨200和17908等接入号再使用同一张"200/IP"C类卡拨打电话,且同时可将该卡内最大储值转存到另一张"200/IP"B类卡上.通过以上手段,不仅可以得到近3倍于面值的话费,而且可将"200/IP"C类卡上接近面值的话费余额转到"200/IP"B类卡上出售.后来,徐某从网上得知一个拨打台湾声讯电话赚取每小时6元人民币回扣的广告,就萌生了利用上述手段拨打台湾声讯电话牟利的想法.

电信资费、重复使用

F626;V421;TP311.5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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