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5.07.008
检察预防权初探
预防权作为一种专门权力,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必须由检察机关专门行使.目前,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依据只是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必须加快立法步伐,用法律形式规定检察预防权的各项权能、行使程序及相应的制约与监督等,以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顺利开展.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权、立法、制约监督
DF792.6(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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