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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05.024

刑诉法关于缓刑考察责任主体的规定应作调整

引用
@@ 在缓刑罪犯的考察责任主体上,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则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笔者认为,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应尽快作出与刑法相一致的规定,否则会存在如下弊端:

责任主体、缓刑考察、刑诉法

D9;D631;F203.9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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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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