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5.05.023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数额标准有待明确
@@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严重刑事犯罪,此类犯罪对社会、对公民的人身、公私财产的危害极大,是打击的重点.但在对本条全面理解和执行中,由于尚无对"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而此标准又是对行为人是否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界定依据,在此情形下,必然产生虽有法律规定,却因无具体数额标准而放纵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情形出现.
数额标准、重大损失、公私财产、一百一十五
D924.34;K265.3;U448.14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