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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05.012

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尚未投产该如何处理?

引用
@@ 案情简介 甲市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00年8月开始在其实用新型专利"连续真空干燥装置"的基础上研究了"连续真空干燥增粘装置",于2001年完成中试,进入工业化生产.被告人钟某(原系甲市某化纤有限公司技术科长)参与了试验,并任现场安装负责人.该装置中的"连续真空增粘"技术作为商业秘密,由李某与所有参与研发的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每月支付250元的"保密费".2002年4月至9月间,钟某因不满甲市公司的待遇,与李某产生矛盾,便与乙市某化纤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由乙市公司预付其10万元"技术转让费",且乙市公司答应投产之后再付20万元,还斥资170多万元购买了相关设备.钟某遂联系场地、雇佣人员,生产了一套"连续真空增粘装置"并运往乙市化纤公司,同时,钟某将生产装置的图纸留给了制造方.后因被害人报案及时,乙市公司尚未进行生产.

商业秘密

D922.294;F273.4;F713.5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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