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5.03.013
对科技精英犯罪宜避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从"郑道访案"和"刘应泉案"说开去
本文从"郑道访案"和"刘应泉案"的不同判决结果评价入手,通过刑罚政策的简要分析,提出了对科技精英实施的非暴力犯罪、非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理论观点.文章认为:刑罚谦抑性要求尽可能不适用死刑;刑罚效益的价值追求要求对科技精英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刑罚的正当目的要求对科技精英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对科技精英实施的非暴力犯罪、非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矛盾进行了必要论证.
刑罚政策、科技精英、死刑
DF613(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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