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5.02.023
国有公司刑事司法认定的标准
@@ 1997年刑法修订和实施时,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公司制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推行,企业改制后多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公司的投资主体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多种所有制投资主体共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大量出现,给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界定带来了诸多困难.在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的特定人员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特定犯罪中,被作为独立的一类犯罪主体受到刑法的特别规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的正确界定与犯罪主体的定罪身份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公司是否具有国有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立和正确认定.而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状看,尚缺乏关于国有公司认定的立法和司法判定标准,实有研究之必要.
刑事司法、司法认定、国有公司、认定的标准
D925.2;G750;F276.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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