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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01.026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罪状及罪名有待完善

引用
@@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均规定罪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该罪的罪状表述及罪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弊端,有碍对本案的查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924.399;D925.2;D924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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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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