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转化型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043.2005.01.022

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转化型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引用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规定既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治安状况的关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刑法功能的实现.

公共交通工具、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抢劫罪

D924.35;R187;C91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5,(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