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4.11.024
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立法完善
虽然我国刑法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作了专门规定,但是,许多关联或者相近的行为由于立法空白而无法处理.因此,应参考大陆法系其他各国关于本罪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与本罪相关的情况,完善对本罪行为方式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所保护印章的主体范围和保护对象.
伪造、印章、立法状况、行为方式、对象
DF626(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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