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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4.11.021

驳"赃款去向决定论"

引用
@@ 在查处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赃款去向的交代多种多样.有的称,赃款用于"公务开销"、"业务往来"、"代垫业务费用";有的说"赃款虽记在我的名下,但仍存在单位账上";"赃款我没有占为己有,案发前就退清了".也有的以赃款用到何处记不清楚,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归纳起来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赃款使用正当;二是赃款去向不予交代;三是赃款挥霍,无法找到佐证.对这三种类型交代,是否影响取得赃款前的行为的定性,司法界认识不一,争议很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对其以前行为的定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决定其以前行为的性质,这就是所谓的"赃款去向决定论".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市场,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混乱.

决定论、赃款去向

D924.392;B017.8;F925.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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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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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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