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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4.10.012

死刑限制的理性构思--2004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年会专题研讨综述

引用
@@ 人的生命是人享有一切权利的本体基础和自然前提,生命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当刑法为了保护全体公民享有的人权和社会秩序的时候,能不能以"以血还血"的方式去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自从1764年贝卡利亚率先对死刑发出诘难以来,世界各国挑战与质疑死刑制度的声音日渐高涨.在我国,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在经历了长时间争论之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理性地认识到: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只要严重的刑事犯罪还对每一个公民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只要刑罚还是社会用以遏制犯罪最主要的手段,不论是否承认死刑具有大于其他刑罚的威慑力和遏制力、是否具有正义性,死刑都不可能、也不应当立即废除.就此看来,在我国目前阶段,还不具有废除死刑的现实可能性.但是,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国际上刑罚轻缓化这一历史发展态势,也不意味着在现阶段我们没有大力削减死刑并为最终废止死刑作努力的必要.

中国法学会、死刑限制、刑法学、专题研讨、研讨综述

D924;G4;G64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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