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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4.10.00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析--着眼于"持有说"与"不作为说"之争

引用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诸争议问题中,行为方式是"持有"还是"不作为"是其纷争之根源,关涉到该罪的立法价值、证明责任与法定刑等.笔者认为,本罪应属于持有型犯罪,因此,对本罪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告人;与其"持有"方式相适应,宜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方式、证明责任、法定刑

DF623(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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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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