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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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4.09.029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为的定性

引用
@@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对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属性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及立法原意来看,它是刑法典分则对不同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的特别规定,是自首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属特别自首.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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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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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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