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4.09.019
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由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买卖合同纠纷案谈起
@@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酒厂签订一份白酒买卖合同,约定乙酒厂为甲公司提供价值12万元的白酒,但该白酒需贴另一著名白酒厂家的注册商标.乙酒厂按照合同如期供货,甲公司在支付5万元货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乙酒厂遂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本案.在庭审中查明了上述事实,法庭认为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某著名酒厂的商标权,属于无效的民事合同,合同双方的行为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判决:追缴双方因合同已得的财产5万元和应得的财产7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民事诉讼、买卖合同、合同纠纷、违法行为、处理原则、纠纷案
D925.1;F299.21;R737.3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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