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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4.09.010

人民监督员制度需纳入立法规划

引用
@@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案件实行的一项外部监督机制.在这一制度中,人民监督员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实施监督的主体.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始终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检察机关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谁来监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又由谁来监督,成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空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首先是将这些案件的办理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强化了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其次是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有违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这种从外部对法律监督机关自身进行监督的机制,使司法公正得到根本保证,增强了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正当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规划

D926.34;D693.69;D2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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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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