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4.07.010
"主诉制"实践的六个冲突及其解决
@@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改革中推出的一项新制度,其意义在于按照司法规律探寻公诉工作的新机制,探求检察机关内部权力机构的新的合理性.几年来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良好效果,如主诉检察官享有对一般案件的决定权,包括起诉决定权、退回补充侦查权、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权、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权、接待当事人、辩护人方面的事务权等,不仅充分调动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保证了责与权的基本统一,更重要的是减少了办案环节,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由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其责、权、利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规程有待作合理调整.从几年来实施主诉检察官的实践看,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冲突.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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