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4.06.024
盗窃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之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然而该司法解释却没有对何种情况下方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此类情况往往引起争议,难以决断.笔者对此稍作探讨,希冀能对实践有所启发.
刑事责任、近亲属
D924;F244;R193.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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