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4.03.003
具体用途与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关系思考
按照<刑法>规定,不仅"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而且,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具体用途也成了本罪的客观要件.但是,以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在理论上有违刑事立法以犯罪目的行为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则,破坏了<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活动出现混乱.本文认为,应该取消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来定罪的规定.
挪用、犯罪目的、营利活动、犯罪形态
DF636(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