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4.02.027
协助组织卖淫不宜单独定罪
@@ 为了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卖淫嫖娼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增设了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决定>内容经过调整后纳入刑法典,仍将协助组织卖淫罪保留其中.笔者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不宜单独定罪,应予取消,否则,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也会在司法实践中人为地造成定罪上的困难.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
D924.3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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