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4.01.020
不能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
@@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看守所的在押犯人中,有人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自己的余罪告诉其他在押犯,让其揭发自己的余罪,通过这种交易来换取"实惠".如郭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关进看守所,自己已交待诈骗2万多元的犯罪事实,尚留2万多元犯罪事实则告诉给同监房的毛某揭发,同时让毛某将自己在看守所账上的钱划给自己一部分作为交换,而毛某则因揭发有功获减刑一年.
在押人员
D926.7;D631.7;R512.9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