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3.12.009
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研究
"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刑事诉讼价值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价值选择的位阶性,批捕阶段应以"控制犯罪"为第一选择.适用逮捕的"有罪"标准不仅包括"确定之罪",还应包括"存疑之罪".检察实践中以"诉、判"的结论为评价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的做法不妥,批捕工作只要遵循程序设计的轨道进行都应视为正确.
逮捕案件质量标准、逮捕环节、价值取向、确定之罪、存疑之罪
DF73(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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