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043.2003.10.007

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引用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只有两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应如何认定,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正当防卫有着诸多不同,应被认定为另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列.但是,在我国立法尚未改变的情况下,还应依据现行法律处理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人民警察、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正当防卫、依法履行职务行为

DF611(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1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3,(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