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3.09.016
"特殊"刑事案件追诉工作略探
刑事追诉的范围不单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案件中的漏罪、漏犯,还应包括本案中牵涉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侦查机关已立案并侦查终结的,侦查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或降格作行政处理的特殊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追诉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行使.对侦查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代表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触犯刑律的办案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诉、范围、职能部门、补救措施
DF834(司法制度)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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