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3.07.025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须严格甄别"被告人认罪"
@@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查".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着明显作用和重要意义.笔者在学习该<意见>中注意到,"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庭审工作,如"讯问、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几个重要环节均可以简化、省略.而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却一定程度上存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无罪处理现象,所以,对"被告人认罪"须严格甄别.
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认罪
D925.2;D915.18;D915.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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