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的证据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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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3.07.024

辨认笔录的证据归类

引用
@@ 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在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无名尸体、犯罪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一种活动.[1]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分为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认笔录.上述三种辨认笔录均是辨认主体根据自身的认识、感知、鉴别能力,对于亲身经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物、事等所作的确认性陈述或供述,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因而都属于证据.

辨认笔录、证据归类

D925.2;D631.2;TP391.4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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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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